徐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房屋结构变动开工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将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书和改造设计方案报送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将相关材料报送居(村)民委员会,由居(村)民委员会进行登记和公示。经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变动房屋结构的,应当按照许可内容施工。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