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核实所承接的装饰装修工程是否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的,装饰装修企业不得施工;属于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情形,未经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的,装饰装修企业不得施工。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