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一)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二)对房屋共有部分进行安全检查,协助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提出相关维修治理方案;(三)对房屋装饰装修行为进行巡查;(四)劝阻、制止危害房屋安全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五)妥善保管房屋竣工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发生更换时,应当及时移交。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