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分类投放第二十二条已修改餐馆、酒店、食堂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饮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绿化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的收集点,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居民、单位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禁止将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市政污泥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