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餐馆、酒店、食堂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饮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绿化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的收集点,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居民、单位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禁止将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市政污泥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