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决定规定,建设施工、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