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在码头堆放、装卸和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科学划分物料堆放场地和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及时清除散落物料,保持场地、道路整洁,并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物料堆场应当采用围挡、防风网或者其他封闭仓储措施,配备喷淋等防尘设施;
(三)堆料、取料作业,卸船(车)、装船(车)作业,应当降低落料高度,并采取吸尘、喷淋等防尘措施,物料传送皮带应当采取密闭、吸尘等防尘措施;
(四)在出口设置运输车辆清洗保洁设施,车辆清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五)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