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加强道路养护,对路面严重破损的,应当及时进行修复。
国道、省道、县道道路两侧从事餐饮、住宿、修理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在其卫生承包范围内采取防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城镇道路应当使用低尘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方式,进行降尘或者冲洗,其他硬化道路逐步推广低尘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方式。在容易产生扬尘的路段,增加洒水强度。
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作业规范,采取必要防尘措施,进行低尘作业。
城乡结合部的道路保洁管理参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实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