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园林绿化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种植土、弃土、余土以及其他作业物料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种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种植土和树穴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采取绿化、透水铺装、遮盖等防尘措施;

(四)对道路两边、中心隔离带、分车带进行绿化时,回填土边缘应当低于路沿石五厘米以上;

(五)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