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市政河道以及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和其他城镇裸露地面,应当采取绿化、透水铺装、地面硬化或者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一)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城镇居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
(四)储备土地的,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
(五)空闲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六)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等防尘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对农村荒地的治理,规范农业生产、农村建设行为,防治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