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堆放工业物料、建筑物料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划分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的界线,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
(二)场地进行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清洗;
(三)采用围挡、防风网或者其他封闭仓储措施,配备喷淋等防尘设施;
(四)砂石、粉煤灰等物料按平面布置图分类、分规格存放,易产生扬尘的石膏粉、石灰粉、腻子粉等物料(包括粒料)采用密闭容器存放,或者袋装入库集中管理;
(五)装卸、搅拌、筛分、传送物料应当采取密闭、吸尘等防尘措施;
(六)在出口设置运输车辆清洗保洁设施,车辆清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七)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