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本市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间,在职称晋升、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方面与在岗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原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