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事业支持第十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自主或者以产学研用合作方式,建设各类研发机构。对认定为市级以上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新建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经认定后按照规定给予资助。科技、工信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研发机构与企业对接交流机制,促进科研成果及时转化。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