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和鼓励行业领军企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和高层次人才创业园建设,认定后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