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资金,保障人才工程项目的实施,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科技、财政、金融等相关部门应当完善财政支持、贷款贴息、质押融资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畅通人才创新创业融资渠道,提供融资服务。

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与推动作用,扶持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支持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