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巡查制度、投诉举报受理制度等,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