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入老龄事业。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应当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老龄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并明确人员具体负责老龄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