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老年人依法享有从赡养人获得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权利,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