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将养老机构行业信用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养老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