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三十条有效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老旧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者设施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标准配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