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服务协议开展养老服务,不得损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养老机构应当尊重少数民族老年人的民族风俗习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符合少数民族生活习惯的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