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养老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照料老年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家养老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加强居家养老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加大居家养老服务经费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就餐居住、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