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鼓励利用农村闲置的村集体土地、房屋、农家院等建设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组织等发挥作用,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对农村老年人的关爱保护和精神慰藉等服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