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建立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具体发放范围和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