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逐步开展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工作。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