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逐步开展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工作。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