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老年人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得拖欠、克扣或者挪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