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八条有效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遭受家庭暴力的老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老年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帮助、处理。遭受家庭暴力的老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