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遭受家庭暴力的老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老年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遭受家庭暴力的老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