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九条有效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老年人按照规定申请将户口迁移到其配偶或者赡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