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二条有效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家庭成员的平均水平。对无经济收入或者低收入的老年人,应当按月或者按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或者必需的生活物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