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一条有效老年人与配偶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