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衡水湖水质保护投入,将衡水湖水质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衡水湖水质保护,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水质保护项目的信贷支持。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