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湖水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内承担衡水湖水质保护与管理职责。环境保护、水务、林业、农牧、发展改革、旅游、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交通、教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衡水湖水质保护与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