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湖水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排污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按照《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