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排污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按照《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