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湖水质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衡水湖内源污染防治规划。衡水湖内源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衡水湖水质保护规划相衔接。衡水湖内源污染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防治湖内蒲草、芦苇等水生植物过度生长及腐烂后二次污染;(二)打捞水面漂浮物、动物尸体等;(三)治理淤泥;(四)其他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因素。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