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衡水湖及入湖引水河道水面漂浮物、水生植物和动物尸体由县级河湖长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乡镇、村按照各自职责打捞。打捞的漂浮物、水生植物和动物尸体应当及时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置。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