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湖水质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市、有关县林业、水利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提高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的能力。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