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有关县林业、水利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提高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的能力。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