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衡水湖、入湖引水河道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设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对在生态保护中利益受到损失、发展受到限制的个人、单位和地区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