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湖水质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市、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衡水湖、入湖引水河道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设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对在生态保护中利益受到损失、发展受到限制的个人、单位和地区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