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有关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态护岸、生物净化、生态清淤等保护和治理措施,维护和改善衡水湖水环境,使衡水湖水质能够稳定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