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如实填写危险废物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危险废物台账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