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如实填写危险废物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危险废物台账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