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区域污染协同防治第七十一条有效鼓励和支持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接壤的相关区,与北京市、河北省相关地区建立定期会商、联动执法、信息共享等机制,联合排查与处置跨区域、跨流域的重点污染企业、环境污染行为、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