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区域污染协同防治第七十条有效本市应当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的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成因、溯源和污染防治政策、标准、措施等重大问题的联合科研,开展区域性、流域性生态环境问题研究,推进节能减排、污染排放、产业准入和退出等方面环境标准的统一。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