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