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