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区域污染协同防治第六十七条有效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建立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定期协商区域污染防治重大事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检查、联动执法,共同做好区域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