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十六条有效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及社会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参与生态环境教育、环保科普和生态保护实践,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推动环境信息公开,监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和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