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十五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生态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