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十四条有效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信息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排污信息、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