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信息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排污信息、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