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组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