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组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