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十七条有效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危险废物台账,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五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