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危险废物台账,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